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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半岛·BOB官方网站2024-09-06 14:03:48

  山推60挖掘机图片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助力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引导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自觉维护和遵守法律,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对外公布部分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合肥全泰商贸有限公司云顶大厦分公司从事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9辆、罚款6.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1辆改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信息显示蓄电池类型为锂电,额定电压为48V,但实际加装电池类型为铅酸蓄电池,额定电压为60V。同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部分车辆产品合格证上记载产品电池类型为锂电,但其鞍座下方已改为铅酸蓄电池接口,并配备有铅酸电池连接线。当事人在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还存在更换大容量蓄电池、加长座椅、加装座椅靠背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的加装情形。执法人员遂现场抽取存在上述问题的3种型号电动自行车样品委托抽检,经检验均不合格,涉及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共9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从事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东县神修电动车车行销售加装电动车后尾箱支架及后物架箱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三款“五星钻豹”电动车与合格证上外形简图不一致。其中两款电动车加装了后尾箱支架及后物架箱,另一款电动车加装了后尾箱支架。经查,涉案三款“五星钻豹”电动车系由厂家加装完毕后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进货时向厂家索要进货票据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涉案货值金额为4250元,上述产品当事人购进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加装电动车后尾箱支架及后物架箱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西县花岗镇富仕达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肥西县花岗镇富仕达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四轮车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四轮车购进时仅车辆本体经生产厂家出厂检验,属合格产品,不包含车辆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当事人销售时为购买者安装了车辆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半岛·BOB官方网站,且不能提供车辆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的电动四轮车未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庐阳区志成车行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该车产品型号:TDT3200Z,最高设计时速(km/h):25、额定电压(V):48、蓄电池类型:锂电池。经查,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车加装的电池为铅酸电池,数量为5块,电压60V,并对该车进行解码,最高时速可达40km/h。当事人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包河区佳原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明当事人于当日售卖给举报人一辆新日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2410元,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A2,产品型号:TDR8490Z,CCC证书编号:6,该合格证载明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生产企业: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蓄电池容量:24AH,蓄电池型号:DZ48N-24EM。经查,当事人将该台电动自行车安装了一组超威铅酸蓄电池后将其售卖给举报人。当事人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蜀山区城航电动自行车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2辆待售的台铃电动车加装后备箱,且电动车产品合格证上整车图形没有后备箱设置。经查,当事人为便于出售,擅自对2辆台铃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后备箱的改装。当事人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1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经开区雯聪电动车店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工作人员正在为一辆刚售出的电动自行车改装蓄电池和解除限速。经查,当事人售出的某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明最高设计车速25km/h,额定电压48V,当事人加装电池组和解除限速,使该车车速和电压超过最高设计车速和额定电压,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当事人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新站高新区赵鹏辉电动车经销店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线索交办函,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现其经营场所销售的名称为“黑骑士”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尾架,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涉案车辆整车尺寸延伸了150mm,加装后尾架后,改变了出厂尺寸,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站高新区市场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王鼎(包河区骑耐通电动车商行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ZT76Z,生产单位:天津速可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商标:优速),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监督抽查中,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互认协同重点项目、布线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合肥市蜀山区洪云摩托车维修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7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线索交办函,依法对合肥市蜀山区洪云摩托车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抽检涉及的同规格型号、批次产品库存1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95Z,生产单位:天津某有限公司)进货2辆,销售1辆(抽样销售),库存1辆。进货价格1350元/辆,销售价格1500元/辆,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私自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违法又危险。改装高电压大容量蓄电池,容易引起线路发热,造成线路过载,甚至导致线路击穿短路,引起蓄电池自燃和爆燃。更换大功率电机,会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蓄电池自燃的概率。解除限速后车辆超速行驶,极易导致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下降,引发交通事故。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树牢守法经营意识,筑牢安全底线,自觉非法拼改装违法行为。同时,请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如发现身边存在违规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线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